此类土地承包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01:08
此类土地纠纷该如何处理?
农民A在90年代外出务工,将自己的一份承包地交给本组农民B代耕,口头约定:在B代耕期间,由这份土地产生的农税负担等费用由B负责缴纳,B按约定代耕了几年后,又将这份土地转交给农民C耕种(A有可能不知情),但在C代耕期间有2年没有按要求依法缴纳相关的农税提留款项,为此,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A长期外出联系不上,改组组长就派本组村民去问A的岳父:A原先的那份土地还要不要继续承包?同时告知他有2年的农税负担款还没有交,若要继续承包,必须先交清所有欠款。 A的岳父当时表示不再承包这份土地。为此,该组组长就召开群众会议,按照当时乡上规定的“2年以上不缴纳农税负担款的,土地由集体收回”和A岳父的回复,就将原本属于A的那份土地重新发包给农民D(当时在场处理的有乡村两级干部在场).但在2009年7月A从外地回来,要求组长还回以前属于他的那份土地(在1998年——2008年期间,A每年都要回家,但都没有向任何人提出要自己以前的土地)。由于该组地处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范围,一旦要求农民搬出本区域,有土地的农民就有可能得到国家的补偿,所以,A看到这一点,找到乡村组干部大吵大闹要土地。乡村组干部不知该如何处理?因为:1、这份土地发包给了外来移民户;2、全乡类似情况较多,一旦强制从农民D手中收回土地交还给A,势必会引起更多的矛盾纠纷,同时,诸多移民户的承包地将无法落实. 敬请各位本着"实事求是 、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支招,该如何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如果按上述规定,当时村里便差一道让A或A的岳父写一份书面申请。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按此条规定似呼可以收回。总之为了平和A的心态:我认为可以这么跟A和D做工作:现在该地还是继续由D耕种,今后涉及该地块被征收时,其补偿可以考虑由A和D平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方法自己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