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建房途中出现矛盾及暴利事件,司法部门国土部门视而不见,急急急……寻求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13:20
孔某在建房时侵占了黄某个人老住宅地(国民党时期所建,现在倒塌)在是黄某主动出面调解劝阻时,不幸遭受到孔某的严重暴利攻击。事后黄某先后向当地司法所及国土所部门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待司法所及国土所部门到现场勘察现场后同时也看到了黄某被孔用暴利所伤情况(由于当时黄某个人的家庭原因因素没有到医院治疗。没有医院药费发票)司法人员便说打人是不对的。由于没有医药发票证据。随后临时决定赔偿壹佰元人民币。事发原因一概不追究。并匆忙离去。随后的马拉松问题到现在迟迟未解。请问身为司法行政人员和国土所工作负责人为他们的工作负责了吗?他们的行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吗?是一开始都是在忽悠人民。

读者最佳答案
1.很明显 应该首先找公安局 而不是法院。 公安局先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这里你说的司法所,没有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也就是说应该让受害者首先联系公安局解决打人事件。属于失职。
土地问题,他怎么不解决?这个就纯属是不作为了。
可事情已经发生了,孔某在建房时的确侵占了黄某个人老住宅地。国土和司法部门已经知道了这事,可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解决。黄某应该怎么办。到法院申斥吗?(可那个司法所的人又是亲属关系法院会合理判吗?)还是国家宪法有没不条款制裁他们的视而不见的行为。可以吓吓他,有吗?

如果你描述的事实属实,无论是否构成宅基地侵占行为,“暴力攻击”都构成了故意侵害罪。
对于此事,根据职能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该出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当然是件好事,如果调解不成功,有义务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国土部门参与此事,其作用顶多证明住宅地的归属方是谁?意义不大。

建议你再到司法所请求调解,获得伤害赔偿金,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实在不行,到法院起诉,寻求解决途径。

国土和司法部门知道这事,但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和职能范围,可以理解。最好不要去告他们,在行政诉讼中,“民胜官”可能性极小。

你去请个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对孔某的侵害行为提起上诉,至于你提到的“法院有亲属”,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回避。

如果是城市的土地,早已进行了土地的重新核查,颁发了新的房产证,别说国民党时期盖得房子,就是改革前的房子,只要没有合法手续也不承认了,你关键是要拿出合法的手续。还有房子倒塌了就是灭失了,土地是国家的,要有使用证或房产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