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摩托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50:07

,2005年8月1日,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