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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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教育费附加是指按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等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指按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等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