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7:39:48
车祸,A车 右转弯 B车 在自行车道直行相撞 警察判定 B车全责
A车 损伤严重 转向轴等都出现严重变形
问一下 A车 可不可以向B车 索要赔偿
1,修车期间的路费 A车主 住大兴 每天要去 三元桥工作
2,A车 是 刚刚买2个月的新车 而且 在车祸前 一个月 已经在网络上贴出卖车声明
由于这次事故 导致A车 从2个月的新车 变成事故车 肯定卖不出当初的价格了

1、修车期间的路费 A车主 住大兴 每天要去 三元桥工作
答:当然可以向对方索要路费,但是要扣除楼主自驾车的成本。

2、A车是刚刚买2个月的新车,而且在车祸前一个月已经在网络上贴出卖车声明,由于这次事故,导致A车从2个月的新车变成事故车,肯定卖不出当初的价格了。
答:此项损失,楼主可以索要,但对方可以置之不理。一般来说,法律不支持楼主的该项请求。
对于损坏的车辆,法律只支持“恢复原状”,但不可能由“事故车”恢复成“无事故车”。

恭喜你~~~~

你的运气还不错!!!

现在汽车在被撞之后,

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

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

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

1.因为事故对他人车辆的撞通过修理以后,肯定是使它的使用性能这些无法恢复到出事以前的这种情况,对它的价值认定上面肯定就不可能以出事之前那种车辆的价值来认定它,那么这种损失,对受害者来讲,是明显存在的,而且就是因为你事故,就是肇事方你直接的侵权行为,导致我这个损失产生,他这个事实是基本存在的,而且有法定鉴定机构作出认定,所以说基于有法理基础,有法律依据,还有事实依据,基于这三方面的因素,那么最后请求法院做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案例:1、成都宝来撞奔驰。法院认为,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8900元,贬值191100元。
2、2007年9月30日16时 福建大货车追尾小车。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由于沈某是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