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红字冲销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53:31
问一下大家,增值税发票7月开出来的,现在8月发现发票开错了,如果对方认证了如何处理?如果对方没认证如何处理?

如果对方认证了,并且通过了,需要对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即由购方到国税局填写纸质申请单,再由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电子通知单,购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方后,销方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对方没有认证,或者认证未通过,需对方提供拒收证明,寄给你,你去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申请单要在税控系统中申请,之后导出数据交税务局,拿到通知单便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