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儿童权利公约概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0:27:11
《世界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但其最根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将每年的11月20日定为“世界儿童日”。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大上我国成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迄今为止,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90多个国家签署并被批准成为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家庭和社会应该给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生存条件。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享有受教育、发展自身才能的权利。社会要给他们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受保护权———儿童有受保护的权利,当他们遇到灾难、危险、困难、不公正等情况时应该受到保护。诱拐、买卖、遗弃、虐待等都是侵犯儿童的保护权。儿童有不受危害自身发展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儿童有参与社会、参与家庭的权利,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影响自己利益的事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权参与各种家庭及社会活动。人们在考虑孩子年龄适应度的前提下,应尊重孩子参与权。

  在我们国家,儿童是权利主体。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还要提醒人们的是:0到18岁(不含18岁)为儿童,也就是说,孩子过18岁生日的那天就不再算儿童了。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我国与国际接轨后,也是这样规定儿童的年龄界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