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贷款,被总公司占用,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6:16:57
简单说明一下:我公司为国有控股,总公司为全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内部规定:银行存款存在集团公司,因此集团公司不仅占用贷款还同时占用了我们的流动资金。所得税有何影响?请给出明确依据。
给出明确依据,另付高分,请高手指教。

贵公司与集团公司属于关联关系,对于您反映的情况,应当需要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四)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同期资料应包括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几个方面,企业可从这几个方面准备同期资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有义务按规定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来证明本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二、行政处罚,三、被核定征税,四、不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五、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时另加五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