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办理下岗和领取失业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2:28:14
我1998年参加工作,当时工厂性质是国营企业,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于2004年7月破产,工厂卖一个民营企业,部分工人办理了下岗,还有部分职工继续工作并和新厂签了五年合同,原老厂买断工龄的钱压在新厂,合同于2009年12月1日到期。现工厂由于拖欠工人工资半年之久,工人罢工要气办理下岗手续、补发工资、补交保险。
新公司成立时我刚刚怀孕,这几年由于照顾孩子等原因一整没有回厂上班,不知像我这种情况虽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上班的工人应该享有哪些权益?
这几年的保险是否应该由个人把钱交到厂里统一补吗?
是否能和其他职工一样办理下岗和领取失业金?
这五年的时间能算入工龄吗?
我很迷惑,希望高人给与指点解答疑惑。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2009年仍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