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立案,也不给《不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1:48:15
我的一个21岁的妹妹失踪近两月了,家人在当地报案,当地警方以案发地不在当地为由,不给予立案。我们在妹妹失踪的外地也报案了。但两地警方都不立案,因为找不到案发地在什么地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警方报案后,如果警方不立案,应该给《不立案通知书》。但现在两地警方就是不给《不立案通知书》,只说受理,也不立案。向他们要《不立案通知书》,他们就扯别的。请问现在应该怎么办?
谢谢
我们已向省公安厅举报,但是都没有用,公安厅含糊其词

你有两条最简单的途径

第一条,向派出所所在地的公安分局要求复议

第二条,向你所在地的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立案

还有一条途径是在以上两个途径均无效的情况下用

可以向派出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所属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控告人,由控告人签收后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签收后由公安机关存档(另有附卷联)。

该通知书内容如下:

公 安 局

不 予 立 案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