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里面的委托收款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9:55:58
请专业人士解答!

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重要同时也是最终环节,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因之,托收对于贴现银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贴现行来讲,我们不仅应关注票据资金是否能够收回,同时也应重视资金的回款时间是否及时。本文拟重点就托收回款及时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委托收款问题的法律规定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实际上是分别从托收的主体(收款人或持票人),客体(付款人)以及内容(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所代表的权益)等方面规定和明确了托收这一法定的结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对付款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其中要求并特别强调: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来讲,承兑银行在审核相应票据、凭证及要素并确认无误后,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将票据款项及时足额汇划给收款人。在这里,相关规定强调的是一个“当天”的概念。这样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在异地票据托收中,虽然票据法作出了贴现时加计三天邮寄时间的规定,但这并非是说在到期托收时,承兑银行就可以拖延三天付款。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票据,承兑人都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执行其付款行为。

  二、关于及时托收回款的重要性

  尽管相关的票据法规及会计制度对托收问题尤其是付款时间及纪律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托收业务不能及时回款的现象依旧比较突出。经与同业咨询,如果以票据到期日当天为标准的话,当日回款率约为九成左右。尽管人行相关的规定中也对无故拖延付款的情况作出了支付补偿金的要求,但在实际中,真正的补偿行为极少发生,而作为收款银行来讲,只要能够最终回款,也不会过多追究和主张相应的补偿。这样实际上就造成相关的处罚规定流于形式,并进而在一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