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 怎样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46:36
当事人 男 1976年7月出生 四川马边人 于2009年7月29日在公路工程施工搬运石头过程中因石头滑落砸在右手上导致右手中指末节截肢(缺失),食指指甲脱落,无名指功能不全,拇指和小指皆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目前由工程公司负责人在负责在一个地方医院医治中,鉴于此,请问:详细索赔程序如何?索赔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估计能得到多少赔付?

1、去你们市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与否以认定为准
2、待治疗结束,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3、待伤残出来以后就可以向单位索要赔偿。

下面是我回答其他人的答案,只是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是一样的,你可以参照。
下面是七级伤残的。

1、医疗费,全部单位承担。
2、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算,按照实际住院期间计算。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可以到你们市劳动局网站上查到。
3、治疗期间直至伤残鉴定确定之日工资保持不变,按照受伤前工资支付。鉴定出来以后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4、一次性伤残赔偿金,7级12个月本人工资,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
5、如果伤残后不再单位干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标准看你们省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有具体的标准。每个省都不一样的。如果继续在单位干,没有这两项,但从单位走的时候还可以要。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般15元左右,按照住院期间计算
7、交通费等可以适当要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