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管理怎么收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11:53
我是一名普通业主,2007年5月在苏州吴江购一商品房。但末入住,属空置房,两年来一直全额交纳物业费,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末入住的,按规定标准70%交纳物业费,经交涉,物业公司以规定第十一条和十二条答复末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或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据我所知,我们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去年已开召始,最近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这与业主大会有什么关系,文件明明规定空置房按70%交纳物业费,且一次收费不得超过六个月,可每次我都一次性年交,我该怎么做,请帮帮我?

可以通过律师诉讼收取;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以上是全文
如果开发商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但一次收费超过六个月,是不对的。

哇,苏州真好,我们浙江不论是否空置,都是要全额交的。不过以后也是全额交的,现在新的物权法出来了,空置房屋要全额交费的。

你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去你们当地房产局的物业科投诉;
2、媒体暴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