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同等村民待遇,村规民约高于法律法规吗??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1:58:41
我是五常街道、荆丰村村民农嫁女。95年结婚,户口一直在村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法律法规农嫁女应该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可是我们村以村规民约为由,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农嫁女只享受村民的40%左右。我们找村里,村里说是组里定的。找五常街道,答复函是。(-)要求享受100%股份权的问题。农嫁女享受50%。(二)土地征用款待遇问题。农嫁女土地征用款待遇都是以村小组为单位进行分配(村规民约)。据了解五常街道,别的村的农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有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我们再次找五常街道希望能够帮助调解,可是作为政府部门明知村规民约是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却不予理睬,得到回答是无能为力了,要我们走法律途径解决。要知道老百姓打官司有多难,哪有时间对付啊!望请你们帮忙解决。
五常街道回函;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不动产属于本集体 成员所有,土地补偿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你要求全额享受土地征用改变小组分配方案经小组全体成员重新开会讨论后决定。问五常街道这样回答是否符合《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原文如下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规民约仅仅属于民间协议形式,在农村组织内部具有一定约束力,但绝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至于村规民约不具有普遍适用率,你所说的村规民约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你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你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障!村规民约也必须合法!不合法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