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主任伪造公章,诈骗农民,钱该找谁要,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7:11:30
就是农村的一个信用社,每年都向农民发放的集资还贷,正常发行两年后,这个信用社的主任,利用自己的职权,伪造公章,将农民的集资全部贪污挥霍

现在这个人已经被查出,判了无期了
但问题是,那么多农民的集资,总计一百多万,既然我们把钱存到信用社,出了这样的事.这些钱是不是该信用社来赔偿,请法律帝帮帮忙,如果我们起诉,有哪些法律依据可查 ?

1.“这些钱是不是该信用社来赔偿”应该由信用社来赔偿。因为他是信用社的职工,代表信用社的行为,虽然他利用伪造的公章进行集资,但这不能否认你们和信用社之间的存储关系。

2.“有哪些法律依据可查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3.信用社主任的刑事判决书和当时他开给你们的单据都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这样的问题可以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等公安部门把该信用社主任贪污的款项追讨以后,这是下策,一般情况下,该罪犯肯定已经挥霍了不是,不会全部追回了。第二种办法,是找农村信用社,让他们来负责解决。这种办法,也不会立竿见影,立马得到赔付。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大家集合起来,到市政府要求帮助解决。现在,全国稳定是大局,只要你们的要求合理,不乱来,市政府会给你们做主的。后者应该是上上之策。祝顺!

可以肯定,这钱由信用社出,不需要理由,告吧,肯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