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已故,欠条欠款日期过了两年,还具有法律效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41:36
我爸于2005年病故,可是2007年12月左右,有人拿来我家要钱,而且拿了张复印的欠条,欠条大概写着:欠肥料款***,欠款日期2003年*月*日,我爸签名。现在他起诉了我妈,而且传票上我妈名字写错拉,我想问问,那张欠条还有没有法律效益??传票名字写错,我妈不出庭可以吗?

欠条如果有具体的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为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的就丧失了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写了欠款日期有没有写还款日期?还款日期才是决定诉讼时效的。你爸爸病故,财产由妻儿继承,债务同样也会转移给你们,他是可以要求你们还款的,但是你们可以要求他出示原始欠条。

传票名字写错,被告可以拒绝出庭,但是这样没有实际的作用,他们可以要求法院纠正,还是改变不了什么

既然没写还款日期,默认随时可以主张还款日,即主张该权利日起两年内应向法院起诉有效,同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即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两年)

传票问题,申请人可以让法院改正。

你爸签名如果也是复印的,你们可以不认可。

没有。不出庭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