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豁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20:59:23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协议的目的是: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的。。
不适应用于反垄断法?

我的疑问是: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能有这样的垄断形式么?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这个完全不懂

为保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的。。
WTO不禁止么?

这是一个规模效益的问题,经济学上认为,在不超过必要程度的情况下,规模越大,相对的分摊到每个产品之上的成本越低,自然利润也更大。(因为有很多成本是固定成本,比如说机器、厂房的投入,你生产10个还是100个,你都要买机器租厂房。但是很显然你生产100个比你生产10个要划算得多)

同样的,很多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优势互补,可以共用销售渠道、生产管理技术等。自然会提高竞争力,通过这样的合作,可以和大的竞争对手产生良性竞争,这是市场所乐于见到的。但是如果这种合作超出必要的限度,在优势互补的之时利用同时形成话语权,也很容易导致协议定价之类的非法垄断行为。

垄断本没有错,只有滥用垄断的地位才有错,如果只是由于企业的增长而自然形成的垄断,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要禁止的是利用这样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企图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伤害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判断某一现象是不是发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本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因素相加,而要结合现实情况。

《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垄断协议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数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上述前5种情形的,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以上是法条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该行为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涉及外贸 就要看出口国的垄断法了 我们国家曾经有几个小的药业在中国开了个小会就被人家告上去的

囧囧地说一下 就算出口国的反垄断法禁止这样的行为。。你偷偷地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