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有办法补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02:14
救命! 我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按照销售金额数量请财务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由于在供货时发生纠纷,发票存放在我销售部超过90天的认证期,现已过期。 我财务部告知,根据2007年新的规定,无法开出红字发票冲抵后,重新开具蓝票。如果安排无法认证抵扣的发票给客户做帐,要让我赔税金,哪位高人或人民代表来救命哦!谢谢了哦。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唯一的办法是给你们的财务好好的商量一下,就说是对方退货,由于一直未协商好,导致发票过期,叫你们的会计以这个借口去税务部门试一试,要是还不行的话,就没办法了。

超过90天认证期,没办法了,只能认倒霉了
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我们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也去问了国税局,无奈,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