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元结算的合同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4:06:06
与国外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万美元,国外公司分期预付美元到我公司账上.现在要确认收入,是不是按各次收到美元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合计数确认为收入?

按照每月月初的美元记账汇率,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128号文件规定: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的,应按当月1日市场汇价计价;采用变动汇率的,应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计价。企业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折合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确认收入时,应当据此文件办理。

此文件所指:除另有规定者外是指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号令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