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制药剂造成患者药物过敏是否是医疗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33:32
6月份,患者在一家医院治疗乳腺囊肿,在治疗过程中,该医院使用其自制的药品(称配方保密)注射穴位,曾出现过一次轻微过敏反应,20日后,再次在次医院治疗时,该院继续使用了这种药品,造成患者大面积过敏,经4小时抢救才使患者脱离危险。目前,该院称药品配方保密,拒绝提供药物成分,并只赔偿最后一次造成大面积过敏的药费,其余拒绝赔偿、补偿。

上述过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方应负什么责任,如何赔偿患者?患者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先看看这个药物的说明书,看看有没有什么反应,再一个是你要问他们索取自制药品的许可证件,初步判断这个是医疗事故。无论他们的制剂是否有许可证,在第一次使用后出现过反应,没有改用其他药物,而又重复使用这个药品,就是医院或是医师的过失行为,如果是私自自制药品,没有许可证那问题就更大了。
解决的途径:1、直接和医院交涉争取调解;
2、到卫生局申请行政调解或是鉴定,如果鉴定,那速度是
很慢的;
3、上法院民事诉讼。
赔偿可以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