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中关于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3:30:14
如题,三本中写到,“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但是,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在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这句话怎么理解,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所以我现在又点昏了,望高人指教,谢谢!
先谢谢一楼的朋友
另外再请教一下
一楼的朋友意思是这样吗?
次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抗辩权来对抗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债权人
也就是C不能以其与A之间的债的抗辩权来对抗代位行使B债权的A?
有点绕啊
我的理解就是不能把两个不同的债权关系的抗辩权混用。
我三大本未看完啊,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我个人认为C可以直接行使B对A的抗辩权就可以了吧,这样理解对吗,如果成立行使抗辩权的条件的话
再次感谢!

举个例子吧,A是债权人,B欠A100元,C欠B100元,同时C又欠A100元。
第一种情况:B欠A100元,但是A并没有交付货物给B,所以B有对A的抗辩权,此时B怠于行使自己对C的债权时,A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但是C可以以B所有的抗辩权对抗A.
第二种情况:B欠A100元,C也欠A100元,但是B没有抗辩权,而A由于没有向C交付货物,所以C有对A的抗辩权。所以,当B怠于行使自己对C的债权时,A可以代为行使,但是C不能以自己对A有抗辩权来对抗此项代位权。

对,应该是这样理解,就是不能吧两个债权混同了,A代位行使B的债权,说到底还是B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把他和A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混。所以C可以主张自己对B的抗辩,也可以主张B对A的抗辩,唯独不能主张自己对A的抗辩。同理,可以类推出也不可以自己与A之间的债权请求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