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2:52:16
我在2007年1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工作内容为担任甲方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我为乙方。年薪制。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套住房作为工作条件。产权属于我方。。。。。但是现在老总以金融危机为由。要求减掉一半的年薪。但是甲方并没有裁员。并且在我完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减掉。现在又撤掉了当初合同拟定的副总职位。
麻烦请教懂合同法的各位帮我建议一下。如果现在要打官司。房子归于我方的几率有多少?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甲方违约吗?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你的合同是在08年前订立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可视作甲方违约.你可要求恢复职位及工资.但对于房产还是要看你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请补充完整!

这是附条件合同,房子给你是以你为他们工作20年为前提的,要是你告了,一拍两散,主合同解除,你也没房子。
这种事情,你告他单位,单位按合同付你工资,给你房子,然后你为他们工作。只是一相情愿的想法。最可能的就是给你一笔赔偿金叫你闪人。又或者你自己考虑,是拿一笔赔偿金闪人另谋高就好,还是按他们的要求减薪,无职位,继续为他们工作好,自己掂量一下这个亏是不是值得吃。金融危机是事实,员工也有义务为单位分担一些,等有了好转再重新提出权利也是一种大公无私的体现。要是有了好转单位也无视你的要求,你可以起诉他们把以前减掉的薪水全补上。
劳动合同法全文。
http://baike.baidu.com/view/1027506.htm

主要看你怎么想。
如果不告的话,公司在以后还能否让你继续担任副总,是否继续给你房子,年薪会不会恢复?
如果可能性不大的话,你也有离开这家公司的打算,那就告。
如果是在北京的话,你告赢的可能性是有的。按照合同法,他要把工资给你补齐,也会支持你继续在这家公司呆下去。房子的事,最终可能得去法院解决了。
劳动合同法我就不给你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