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级法院怎么能这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5:45:02
我前几天去高院申诉,法院接待工作人员,竟然告诉,申诉应该写上你根据那条那款进行上诉,我说我只知道我冤屈,对法律条文哪条哪款不清楚,高院工作人员竟然说,那你学好再来申诉,那意思不是说,你如果是律师就可以申诉了,难道老百姓有冤就无处申吗?老百姓就得憋着吗?

你可能有误解吧。要明确你所说的“申诉”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诉讼。
  对于一审法院(对于你来说就是安徽省的某一中级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请注意是未生效,也就是说上诉期限还未满)的判决、裁定,你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判决是15天,裁定是10天,自收到判决、裁定的次日起算)上诉,只要说明你不服判决、裁定就可,不需要写明根据哪条哪款。对于上诉,一般是“有求必应”,不需要太麻烦的程序,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即可。如果安徽省高级法院这样处理的上诉的话,确实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请注意是已经生效的,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有错误,你就要向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都较之上诉更为严格(毕竟法院的判决、裁定都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而且申请再审还要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