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什么时候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4:32:13
2008年7月7日发生肇事,2009年5月26日向法院诉讼,2009年7月16日开第一次厅,至今没有判决,我能否按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明白了吧,适用09年标准!实际上09年标准就是08年的统计数据,08年标准是07年的统计数据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只看开庭的时间 使用2009年度的赔偿标准

按事发时的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