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05卷三85---86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10:15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

86.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来的答案是ACD
因为新的物权法出来了。应该是,如果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的,那么其他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的,其他保证人不免责,因为债权人的任意求偿权,对吗?是在哪条?
所以本案中,甲放弃对戊就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其他保证人还是不能在此范围内免责,丙丁对甲的60万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错,
还有BCD依据的是什么法条呢?
这题目我很糊涂,,,希望得到高手解答
谢谢,你很厉害,但是我还有点疑问,若是丙丁只承担30万的保证责任,那么甲对他们的任意求偿权又是怎么回事呢?可以先求偿60万吗?还是只能拿30万来,还是先从丙丁拿60万,丙丁再去戊那里拿30万,还有戊的抵押物是30万,就要承担30万的份额吗?他不能和丙丁平摊每人20万呢?是不是很绕口,呵呵

首先,A答案是对的,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的,其他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放弃的,其他保证人,依旧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我个人认为理由是这样的,即使债权人有任意求偿权,但在内部,人保和物保都有自己的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为均额,如果债权人随意的放弃物保,而要求人保来全部承担债务,那人保必定会要承担原属于物保应该去承担的那一部分,这样对人保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B选项的错误在于:先诉抗辩权存在于一般保证中,而丙、丁之间题目中没有说是一般保证,那就推定为连带保证。所以丙、丁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C选项是对的
D选项错误:抵押宣告无效的情况有很多种,D选项太笼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