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稍懂法律的都进来看看吧!拜托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0:02:20
至少200分相送,拜托各位了!!!
我家是水产养殖户,因人手不够,故临时雇用了两个小工帮忙割水草(每天工资55元)。
在8月5日时,割完水草后我家请徐建国帮忙用三轮摩托将水草拉回(仅是帮忙)。然后其中一个小工史网保再回来途中蹲在水草顶端,嫌麻烦不愿让另一小工骑三轮车待会。后在途中被甩下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割草之前,雇主曾再三提醒小工不可爬在水草顶端,另一小工听从了劝阻后骑自行车前去,但死者却不愿意(关于这一点有多人可以作证)。
事故发生时雇主并不在现场,在发生20多分钟后,雇主得知并立刻赶往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但仍抢救无效!
我想请教一下,这件意外事故究竟是哪几方的过错,那责任方的具体赔偿又是如何呢?
谢谢大家了!!!

我给你吧所有法律关系理顺一下

第一你和两个小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赔偿问题的若干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里呢,你作为雇主,显然要负责任了。但是小工在你多次警告情况下仍然爬上水草,属于重大过失(但是你要有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减轻你家的赔偿责任。

第二,开车的徐建国和坐车的小工之间有侵权关系。作为许建国,也有一定过失,许建国既然许诺要开车拉人家,就要保证人家的安全,所以从这里看,还是有一定的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负担一定责任。根据上面的规定,许建国作为第三人,造成了小工损害,你家本来是可以追偿的。但是,这就是第三条要说的,本案,许建国不属于第三人,而是属于你家的无偿帮工人。

第三,你和徐建国的关系是无偿帮工关系。(注意了,正是因为无偿帮工关系,所以你家才负责任)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条,除非你证明许建国有重大过失,否则很难让许建国承担责任。

最后说说都要赔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这件事情也够倒霉的,但是,破财免灾,以后一定要注意.我国对于这些关系处理的次序是,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和帮工关系,可见,承揽合同自己承担风险,雇工雇主承担风险(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而帮工人无偿帮工也是雇主,但对于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