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领工资如何算个税??高分奖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43:36
我们法人参与日常实际经营,所以他每月也跟员工一样领工资,不是年终分配利润哦,请问算他的个税是按工资薪金的超级超额累进税率算,还是按红利所得税率20%算?
另外,她又在另外一家公司是以员工的身份领工资,请问她的个税该怎么算,要不要两边的加在一起算?还是怎么样的?在哪缴呀?这两家工资在不同的城市。请各位高手指点,最好能指明文件出处。

一、法人代表参与日常实际经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第十条纳税申报地点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先由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代扣代缴,于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取得所得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两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1.领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在不同城市领工资,按理是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没有连网,好象也难以查处。但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的义务。

首先,你所说的法人领取工资,同其他员工一样,按工资、薪金性质来计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最新的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仅个人拥有股权、债权等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才全额按规定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你提到的一个同事在两个取得工资,如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这是不好操作的。原因在于,你在一处确定一个纳税地点,势必会得罪另一处取得收入的税务机关。再者,依据个所税法及实施条例及有关个所税单行文的规定,她在两处取得所得,要跟个人年所得12万元的人一样,要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其实现实中,税务局想监管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是很难的,你的那个同事跨两地,且不在一城,要不然装傻了,各地的工资各地计缴个人所得税了。
本身争夺她的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是税务局的事,有钱赚他们该去争,你又何必为此而担心呢?他们谁争得厉害,谁就把这块税拿去了。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