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5:57:56
案例分析“张姓老人,年事已高,老伴10年前去世,有3个儿女。老伴去世后因找后老伴问题与儿女关系紧张,最终与后老伴共同生活近10年,但未办结婚手续,现后老伴因与子女发生纠纷离老张而去,儿女也不管。老张现每月有退休金1000多元,两居室住房一套,看病可以享受公费医疗,自己本想去住养老院,但全凭退休金支付又不够。老张基本没有存款,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请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从实际角度出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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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最好请说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有关的条文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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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