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0:11:27
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即使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

CFR是船舷为界,不过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跟据<200通则>应由我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