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中负责人权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23:43
我们几个合伙 我是负责人 应该我做法人

有个合伙人是退伍军人 离受回家军人创业免税三年优惠 大家又想在营业执照上鉴上他的名

不知这样做会不会影响我在法律上的合法 权利呢?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

  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

  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个人合伙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
你应该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首先要明确你这个组织的性质
不成立公司就无所谓法人的问题
如果是个人合伙写他的名字也没关系
最后每个人都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