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44:28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原文是: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上面的原文说得很明确,没有歧义呀。
楼主有什么不明白的?

例如:一座桥梁载荷限20吨,楼主的车全重30吨,要从那座桥梁通过。楼主就必须事先书面申请。
如果那座桥位于楼主车辆所在的县(下称本县)内,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如果那座桥不在本县之内,但位于本县所在的地区,则向地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如果那座桥不在本现所在的地区之内,则向本县所在地区(严格的说是楼主此次运输出发地所在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这一条很简单呀,只是其中的“有关资料”需询公路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