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陈某 教师,吴某,刑满释放,朱某,无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6:33:48
陈某因工作对校长不满,蓄意报复,找来吴某,答应事成后给钱,后朱某把风,吴某将校长致死,随后,吴某,朱某拿钱潜逃。对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直说处理原则既可)谢谢

三人属于共同犯罪 陈某为教唆犯 吴某为主犯 朱谋则是一种帮助犯(从犯的一种) 而且吴某是刑满释放 如果先前吴某所犯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 而且杀死校长发生在吴某被释放后五年之内 那么吴某构成累犯 如果先前吴某所犯之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那么无论该案件何时发生 吴某都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教唆犯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