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01:58
我们是从外地来到哈尔滨打工的,由于在工地一次意外我俩受伤了,我脚裂,腰裂,他也是腰裂。其时出现意外我们也有责任,责任是我们没带安全带,我俩在工作时带了,没地挂啊,我是扎了三遍,卸了三遍。其中有 个人他的安全带长所以他没掉下来。由于没带安全带我们老板罚我们钱每人200元钱。现在我想请问一下,工地负责人该这样对我俩进行赔偿?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除此之外,我们应得到的赔偿是多少呢?谢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进行事故处理时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你俩也一定没参加三级安全教育。
该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该事故第一责任人是项目施工安全员,如果没有,则项目经理和你们老板则为第一责任人。当然你俩也该处罚。但是没他们处罚的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该事故。自然会得到赔偿的。更会令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你俩应该得到的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别告诉我你不会算哦,我可没你的医院治疗费用发票,也不知道你工资和你的伤残鉴定书。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含康复费、整容费及今后治疗的费用。
2、误工费用: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但是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影响就业的可以响应减少或者增加。需要残疾用具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用具费用。 8、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总额 9、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