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14:17
我于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7月13日在姜堰市天水雅居大酒店工作,月工资1000元人民币,工作期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上个月7月13日酒店以劝退为由让我签了离职报告。离职后我到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酒店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要求赔偿我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及补缴纳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求我与酒店协商解决,酒店说我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赔偿做法太过份恶劣,不同意赔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工作人员说通过他们帮助协商我也只能拿到最多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到申请劳动仲裁中心咨询,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说我这种经济问题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他们不受理,我只能又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开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在这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如果有效为什么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7个月只能拿到最多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生效吗?劳动仲裁委员会又是干什么的?

建议请个律师吧,这样的事情必须要有律师具体操作的
劳动争议纠纷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把你在那工作过的证据保留好了。。。比如工资条什么的。。。然后找仲裁就行。。。光说不好用。。关键在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求你与酒店协商解决是没错的,他们也不希望你们要闹上法庭,现在酒店不愿支付,你可以以单位违法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主张以下赔偿:

1..从入职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1个月工资)
2.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3.违法不签合同,从08年12月23日开始每月双倍工资.
4.要求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当然个人部分你要自己承担.

依照法律规定,你可以再拿七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且有权要求缴纳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答复不准确。如果他们还是不予受理案件,你可以持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