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工资时让你签上自愿放弃劳动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00:44
在一个私企工作有2年多了,一直没给上保险,也没签过合同,前几天说要把我辞退(我工作上没有明显过错),一生气就跟老板翻脸了,说要辞退我可以,把属于我的加班费,和以前的保险都赔给我,我立刻就走人,劳动法上写着呢,老板听我这么一说,就没辞退我,可是到这个月领工资的时候,让我签字写上:“本人自愿放弃劳动保险”(其它人也得签了),我应该怎么办啊? 要是签的的话,以后不在那工作了,还能得到补尝吗?
今天后来说要签合同,只让看合同的第一页,后几页不让看.......

你最好是不要签:“本人自愿放弃劳动保险”如你不签他一样不敢辞退你,工厂是该给你们买保险的,如公司强行让你签的话你就到劳动局告他们,你最好是告你们老板,因为:按劳动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你写了,一旦到劳动部门投诉也是无效的,单位还得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补缴,当然你个人部分应由你个人承担,而不是给你社保的补贴.
如果你提出辞职,你可以要求单位发放自入单位次月起的双倍工资,这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的补偿;还有就是让单位补缴社保.
具体请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1、如果你还想留在这里工作,你就得随波逐流。虽然国家有法律规定,企业雇佣员工时必须交纳养老保险金,但现在的状况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旦打起官司来还是很头疼的,劳民伤财!

2、不过你这个月签字,只能代表你从这个月起放弃你应得的权益,并不代表你2年多公司欠缴的保险可以一笔购销。留好证据(工资折、考勤表)以防老板翻脸把你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