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前的欠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32:33
我十七年前做生意,从黄某处进了一批货,大概10W元的,我给他写了张欠条,大概是这么写的:谁谁谁欠黄某**货款10W元,下面写有日期,但没写什么时候还。
后来货陆续卖了,钱我就分批全给他了,但他当时没找到欠条,只是把我每次给他的钱(每次两万左右)写了张收据,当时关系相当不错,我看有收据就没让他继续找。
十七年过去了,因客观原因,彼此间联系越来越少,后来他出车祸成了植物人,我还去看过他。他有两个女儿都结婚了,两个女儿商定房子归大女儿,由大女儿照顾他的后半生。就在今年,他大儿女婿不知怎么找到了那张欠条,没联系过我,接着去法院告我,让我还钱。我说这钱早就付清了,可黄某又不能开口说话,哎,怎么遇到这样的事。
我就回家翻箱倒柜找那收据,你别说,还找到几张,加起来有8W,还有张实在找不到了。后来法院调解说让我还那两万。
问题: 1 他大女婿有权利告我吗?黄某又没给他授权或者什么的
2 欠条17年了,还有效吗?
3 我找到那几张收据不能代表钱我全部还了吗?毕竟时间那么长了
4 我该怎么办?

1、如果其女婿没有本人或监护人的授权,擅自作为原告起诉,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既然为欠条就不同于借条,应当受到诉讼时效两年的制约,应当超过了诉讼时效。
3、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可以证明你还款的全部事实。但是你可以凭借上述两条进行反驳

1、如黄某成了植物人,本人是无法授权其他人的,所以,要起诉得由他的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起诉。对他女婿的身份你可以质疑,由对方提供证据证明是否是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代表。

2、以你介绍的情况我倾向于已过诉讼时效。

3、不能代表,只能证明收据上的数额。

4、不接受和解,你找到8万的收据,判决应该最多也就是2万吧,和解有什么好处?还不如博一下。

上述意见,供参考,安全起见还是找律师代理为好。

1、女婿不是丈人的监护人,不得代替他进行起诉。
2、我认为可以利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时效从你最后一次还钱时开始算两年。
3、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定要在一审时提出,在二审时提出无效。
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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