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4:44:41
这是我最近找的工作
行政助理,它的职位要求是最好有实际办公室工作经历,电脑操作熟练,懂网络维护,了解一般音乐知识和文稿整理、人事管理常识,培训期6个月,月薪900元+效益工资,实习期6个月,月薪1000元+效益工资,独立上岗工作,月薪1200元+效益工资。
请问都合理吗?
地点在合肥

不合理.所谓的培训期与实习期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指的试用期,不知道你的合同是签了多少年,但超过6个月就绝对违法.
单位只可与劳动者订立一次试用期,现在你就等于是两次试用期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附加一点,不知道你已经签合同了吗?如果超过一个月单位不与你签合同也违法了.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家规定无论何岗位工资不能低於当地最低工资.合肥应该不会超过900元最低工资,所以理论上是合理.其它岗位具体工资,没有固定规定.至於劳动合同签订上面有试用期一项,时间不能超过半年.这个比较重要,不签合同违法,可以要求索赔,同时要求支付两倍工资

之前的这些这是行政助理必备的知识技能,至于工资的话就有点低了,要看你在哪个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