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一般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3:37:10

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在行政违法方面,外国人可能出现的违法,主要有非法出入境、非法长期居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卖淫嫖娼、非法就业、交通肇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享有特权的外国人之外,一般的都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执法机关要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并将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

当然是基本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属于属地管辖了

按照中国当地制度法办。这是有法律的。

按中国相关法律就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