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4:37:07
谁2009 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调整了哪先,修改了哪先?
还有他的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

有满意答案的加100分··

所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实应该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目前已被废止。
  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原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废止了1998年8月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