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欠收,没有通知的前提下直接裁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4:31:49
公司因欠收,也没有提前通知,也无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裁员了。劳动者怎么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否申请赔偿?请高人指点迷津,且附上相关法律条文,谢谢!
(公司成立刚刚11个月,本人也工作了11个月,以正式工待遇。公司老板换来换去的,最近又换了,就也不提前说声就把人给辞了,还有公司也没有帮我们买相关的保险。)

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它请查以下网站:
http://baike.baidu.com/view/1027506.htm

可以离职,并要求公司补交保险和补偿,同时也有权要求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10个月的双倍薪金.
当然,如果公司没钱,可以先向劳动局检查大队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