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地发货(托运)给乙地,可否认为甲地为交货地(履行)地,而属甲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0:17:54
甲、乙两人有供货关系,没有书面合同。甲从甲地发货(托运)给乙地的乙方,现乙方欠甲方货款未付,甲想起诉乙方,请问甲地法院可受理吗?还是必须起诉到乙地法院?

不是那样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甲地发货(托运)给乙地,一但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合同,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解决纠纷

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到乙地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运费由供方负担的,视为送货。运费由需方负责的,视为代办托运;需方自备运输工具提货的,视为自提。)
本案中,甲是货物发运地,乙是被告所在地。所以,甲、乙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甲送货的,须到乙地法院诉讼,甲代办托运手续的,可在本地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