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为了案件的需要而自创一个案件的事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14:43
法院能否为了案件的需要而自创一个案件的事实?
08年8八月份,周某和肖某去周自家梨树上打梨,因周从树上掉下,便回家拿竹竿,后遇王某,便邀王某帮忙。后王从树上掉下致重伤并死亡。
王家便以王某儿子单独与周某,及与肖某,其它后来在树下捡梨二人的对事情经过了解的录音为证据。王某为被动帮工,即受到邀请。
周某则与湖北省黄冈地区罗田县神宇律师事务所张良律师提供伪造的调查笔录,王某是因为周某有困难,而提出主动帮工,周某并没有主动雇佣王某,因此,王某是主动要做的,是主动上的树,虽然周某和肖某当时也在树下。所以王某是自讨的,周某没有任何的补偿。
现在湖北省黄冈地区罗田县法院白庙河法庭为了案件的需要,既不是原告的邀请帮工,也不是被告的主动帮工,而主发明性的自创一个案件事实,即王某和周某是同时前往的,是在共同利益中进行活动而受伤的,即使是在共同活动,当时树下共有四人,也不止周某一人。因此,周某补偿医药费,而且是要有医院正式收据的,其他的什么丧葬费,误工费,车船费,死亡赔偿金,伙食费则一分也没有。
上诉了,诉讼费也交了,可一个多月了,法院没有动静,只是听有些人说从被告家传出消息,要三个月后开庭。案件在湖北,而我在浙江,会不会是中法院搞突然开庭,来个措手不及,没钱了,所以没有请律师。
法院这样做有没有道理,如果没有道理该怎么办。如果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行不通的话,是否能够用别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确定是帮工,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要赔偿。
法院可能是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帮工。但你的录音证据应该有说服力。
法院判决丧葬费,误工费,车船费,死亡赔偿金,伙食费则一分也没有则是非常错误的。
就本案而言,法院是最好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