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立下的遗嘱是否合理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25:55
假设A设立遗嘱于其网络信箱中,死前告知子女。而B为A的妻子,以1邮箱帐号很可能有其余的人知道2非正式拟定——这2点为由,请求法院判别遗嘱无效,那么,他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请有知之士附带相关法律条文。谢谢。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见,自书遗嘱,应当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A的电子遗嘱无效。
B的请求理由与遗嘱是否有效无关。

根据规定,遗嘱不一定要手写,但必须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信箱内的遗嘱是没有签名的,那就无效。

证明人也没有,肯定是无效的.同时也不能证明是A自己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