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妇女卖淫的罪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2:50:35
我是浙江的朋友,现急求帮助,希望尽快得到你们的看法! 此事十万火急!!!!!!
我的朋友李明(化名)是个爱玩的人,今年在朋友家开的饭店喝酒时,结识了在酒店从事色情服务的21女子晓燕(化名),酒后此女子与酒桌上的多名男子发生了关系,事后李明发现自己身染性病,身边的2位朋友也有此症状,李明忿忿不平,对在酒店从事色情服务的晓燕起报复之心,于是找到了与因此事受害的另两名身染性病的男子王某和赵某,以及自己的两位朋友,晚上在酒店找出女子晓燕将其殴打一顿后,贱卖到了别出让其从事卖淫活动,后此女子在一次出台接客中逃离,通过家人在市区警察局的关系,遂将五名嫌疑人逮捕,李明等四人在被拘捕四天后给与通知家人,警察局下令给予强迫妇女卖淫此事给予严惩,家人焦急万分,请问在此事中的带头人李明,在此次事件中将会给予怎样的惩罚,以及晓燕的罪名该如何?

我对你的朋友的行为不做道德上的评价,仅作为案例来考察。

  首先我认为,李明五人在这起案件中,涉嫌两项共同犯罪:1、确定的是拐卖妇女罪。2、故意伤害罪,这个不确定,具体要看受害人伤情。

  嫌疑人在嫖娼之后身染性病,所以起了报复之心。这个报复之心,在这起案件中表现为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
  第一,他们找出受害人殴打一顿,这是第一个犯罪故意——打一顿先出气,行为表现为殴打,如果只是皮肉伤,那么这个情节可能就被后一个罪名吸收了,不单独定罪。但是如果殴打的结果达到了法律上认定的轻伤标准,那么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
  第二,他们将受害人贱卖到从事卖淫活动的地方。这次事件,有犯罪的故意,他们要将该受害人出卖,明知该处是卖淫的,会迫使受害人卖淫;有犯罪的行为,的确卖了该受害人。所以,涉嫌拐卖妇女罪。而且“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还是从重处罚情节。
  你的朋友李明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发起犯罪,组织、联系其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这样的话,他的量刑会比其他几人要重一些。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拐卖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如果到最后认定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李明的刑罚,最少也要十年。

  至于受害人晓燕,如果她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才涉嫌犯罪,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判处1-3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判处有期徒刑3-7年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