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关系房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16:58
爷爷有四个儿子和四个女儿,爸爸是大儿子,有房,二叔也有房,我们住的都很近,且都是40多米的楼房。90年代三儿子结婚没有房,爸爸把自己的房子让出来让他结婚,过了几年又把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他让他办理过户。结果后来也没办。我们就住在妈妈单位一处废弃的饭店改造的房子里。后来爷爷在对面盖了个没有房照的25平的房子,后来小叔结婚就住在那里,小叔的孩子出世时就住在了我们原来的房子,三叔搬到他老丈人家住。我们也住过这个没有照的房子,因为当时住的房子太冷,没有自来水。
后来爷爷过世时,口头分配这几个房子时,把自己的房子留给了小儿子,因为觉得对老大不太公平(原因:期间拆我们家现在住的房子时,界定为违章房只给了2000元,家里搬了好多次)。把没有房照的房子给了我们。原则上一人一套房
现在房子拆迁,没照的房子算一半的面积,但有房的不给,只打发1万多块钱,那边房价3000左右。结果后来三儿子没有办理房子过户,也就是原来的房子拆迁登记写的是我老爸的名字。现在我们想把这个无照的房子给到老三的名下,当然差的钱我们会补给他。因为他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可以得到一个房子,拆迁的套内50米以内差价很低。
这套无照房登记时写的是老大,也就是爸爸的名字。后来我们到拆迁办改成三叔的,但他们要求提供证明。要居委会提供证明情况,居委会只能提供三儿子在我们家住过
但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证明这套房子属于老三。这样的话可以得套房四个儿子关系很好,没有任何矛盾。
现在我的问题是,唯一的证明途径只能是那个爷爷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到法院认定时,只有我们家所有的家庭成员,儿子们、女儿们和他们的下一代也就是我们,那么这些人原则上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到底算不算利害关系人呢。如果能证明我三叔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的话,他就有房子了,差价老大补。如果不能认定就只能由我爸接受这1万多块的补偿了,前后差距大概10万块。
请大家帮忙解答。
刚才律师给我个答案是“其他人放弃即可,这种事情需要用判决来固定”。谁能告诉我具体怎么操作?或者可以通过家人公证的方式来解决吗?

另外起诉的问题可以考虑,不过是最后的备选方式,主要是怕老人接受不了,呵呵,谢谢这位朋友,如果没有合适的答案,分儿就给你。

既然你爷爷立遗嘱时你们一家人都在场,且都无异议,也就是说他们相当于已经放弃了继承这一套房子的权利,但是必须让他们都写一份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此时你三叔就可以得到房子了,也无需公证。

恩 你爸爸可以把这套房子赠送给你三叔 不就没有问题了吗?
你们可以补办一个赠送手续 可以公证 万一要求现在赠送不可以 你可以说明 已经早几年就赠送了只是没有房证 所以没有办法办理
关键是拆迁办是尽量限制你们的权益 免得你们有好处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微机情况下作出.(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2.继承人,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样啊?他们当然都算利害关系人了,不过这样,我知道你们没有任何矛盾,但是可以让你三叔起诉你爸爸,(这只是法律程序而已)全家人去作证。你爸爸输了官司,法院把房子判给你三叔,皆大欢喜。(起诉的费用就低多了,比你那10万合适多了。)

注意:这只是一个法律程序,最简单、有效。你家只要把公司输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