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的无效和撤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28:58
CPA经济法教材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的无效和撤销有这样一段话,“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因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其中“人民法院因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是什么意思啊?请各位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股东会内容违法的直接无效,无需申请。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规的是可撤销的,但是需要申请。股东需自决议起6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0日这个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公司没有请求担保的,法院不能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第二,公司提出请求的,法院认为无需担保的,也可以不要求股东担保。这里面有两个权利,公司的请求权和法院的决定权。
对于上市公司。一般法院会同意公司的请求让股东提供担保。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决议的诉讼,属于新类型纠纷案件,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问题,本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应持慎重态度,必要时应当请示上级法院后决定是否受理。
上市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交决议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的相关证据,以防止股东不适当行使诉权。

你的教材上个别字印错了,《公司法》的原文是:“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提供担保。如果公司没有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法院不能主动裁决要求股东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