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03:13
高某领儿子在河边散步,意外地遇见多年未见面的朋友方某。与朋友一见面,高某便打开了话匣子,把儿子丢在一边玩耍。两人聊得正起劲时,突然听到呼救声,两人急忙上前去看,原来是有人掉时水里了,正是高某的儿子(不会游泳)。高某和朋友也不会游泳,情况危急,高某和朋友大声呼救。这时,有一陌生人甲表示愿意搭救高某的儿子,但要高某付钱。高某说:“先把我儿子救起来吧,那时我定会酬谢你的,现在我身上也没有带钱。”甲说:“没带钱可以,只要你写张欠条,立个字据,同意给我救命钱1万元,我就帮你救儿子。”高某说:“少点吧,我本人下岗在家,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给你3000行吗?”甲某不同意。这时儿子已经危在旦夕,若再不救人,儿子的命就要保不住了,高某只得同意给甲某1万元,并当场立下字据。随后甲某跳入河中,救起了高某的儿子。几天后,甲某持欠条找高某要钱,高某坚决不同意付钱。甲某大骂高某不讲信誉,忘了救命之恩,遂起诉。
问:高某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为什么?

个人认为.高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
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

我国民事法律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效力规定是有差异的.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认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但按合同法,这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该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高某如果不愿履行,应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此案例的分析,我觉得这份欠条不能说无效,但是要做部分更改,就是根据高某的家庭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来重新认定酬谢金额的大小,直接撤销欠条对于甲某又显失公平,适当给与一定的报酬应该是最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