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物权的公示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58:17
学民法学到物权这一节完全吐血,望各位兄弟姐妹拔刀相助。
题目如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D)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我选的是B,B选项是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我认为,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而此题中玉器是动产,应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否则物权变动无效。so,我认为无效,但是选错鸟= =+
到底应该怎么理解物权变动不公示就无效呢?难道所有的合同都要以交付或者登记的方法公示后才有效力?这显然不符合现实。但是物权这节又反复强调这个公示公信,我都快把头想炸了都想不明白其中的道理。各位法律专业的兄弟姐妹慷慨相助,在下不胜感激涕零!!!

订立合同与物的交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否生效与物权是否转移也是不同的,不要把两者看作是一个行为。

物权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则是登记..你把“合同”与“物”混淆了,另外你好好看下交付的分类!有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等等..上面违约是因为乙向甲作出邀约,而甲也已经作出承诺,由此已经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口头合同,即协议,在未经乙的同意下是不能变动的...

交付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其中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交付有对抗效力,即如果没有动产交付就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