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方式和问责结果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29:19
本人正在写一篇关于行政问责的论文,期间遇到一个问题,2009年7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问责方式“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本人认为这五种带有处罚性质,是问责的结果而非形式。请各位谈谈意见!谢谢!

所谓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问责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者没有恰当地履行义务的种种行为;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的范围包括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完整而规范的制度设计,能保障政府工作中处处都有行政监督,真正做到温家宝总理讲的“要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行政问责需要永久的制度。我国各地推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它平时很少被使用,一旦使用起来就以一种规模化的状态出现,所以很多人认为行政问责是一种最近几年才逐渐出现和日益形成的制度,是政坛刮起的一阵风暴。其实,这种风暴型问责的概念和意识是非常有害的,一方面它不利于制度本身的建设和完善,另一方面行政问责的临时性也会让公务员抱有厌恶和侥幸心理而失去对公务员应有的规约作用。因此,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权力使用的伴随制度,一定要与行政管理制度相左右、相始终,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时刻不忘责任,确保政府的行为随时、随地遵守相应的规范,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需要持久的意识。行政问责要作为制度发挥作用,需要形成一种持久的与之相应的社会意识。行政问责意识,首先需要公务员始终保持一种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需要公民始终保持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如果这些意识成为人们的共同意识,行政问责即便不现实地发挥作用,也能够达到监督和规范权力使用的效果。
  行政问责需要相容的文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基本理念,也是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基本文化内涵。行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