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民法的朋友进来(自信一点的人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00:31
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50元,租赁期间,牛在乙家产下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给丙,得到500元。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您好:
  此案中,乙应当将500元返还于甲。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此案中牛犊属于牛的天然孳息,应当归牛的所有者,即甲所有。乙无权对牛犊进行处分,因此他出卖牛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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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题中没有说丙应当知道乙无权处分,因此丙是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甲无权向丙追索牛犊,但可以向乙追索处分牛犊所获的对价。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根据物权法的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时,甲将牛租给乙仅转移使用权并不转移所有权。牛犊属于天然孳息应该适用上述规定。所以,甲当然的享有牛犊的所有权。
乙将牛犊擅自卖于丙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甲的物权。但从案例中丙支付了500元的对价,可以推知丙是善意取得,因此,丙取得了牛犊的所有权,而甲没有权利要求丙还回牛犊。
但因为乙无权处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其买牛犊所得的利益。

甲可以向丙要牛犊,丙让乙返还500.
也可以甲要那500。

如果丙事先不知情,且交易时为善意有偿,则合同有效,丙取得牛犊所有权;

乙应返还所得5